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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硕考研重点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发布时间:2019/3/1 9:18:02   浏览次数:   来源:

  律师历来是高薪职业,自然吸引了无数学子投身其中。但法硕考研也是很难的,那么多法条要记,那么多知识要了解,怎么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呢?河南文都考研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重点学问:民法总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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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严重误解的民事行为

  (1)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则,因严重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卦、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所谓严重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本人的意义相悖,形成较大损失的意义表示。

  (3)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则,构成严重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对价钱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钱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钱出卖;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钱出卖。

  △但是需求留意的是,关于动机的错误认识普通不成立严重误解。如企图转售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完成,不得以严重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

  B.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义表示。

  C.误解因误解方本人的差错形成,并非因受别人的狡诈或不合理影响形成。严重误解普通是因行为人的差错行为形成,假如是由于行为人的成心或者严重差错形成,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

  D.这种行为结果形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从维护买卖平安动身,假如没有形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以为是严重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严重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关于因变卦或撤销民事行为而招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义务。

  (4)注意严重误解所为民事行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

  严重误解中的表示行为是明白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只是内心意义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异。而合同解释则主要是对表示行为自身存在不同的了解。另外从鼓舞买卖的准绳动身,也首先应当依照合同解释处置,只要在合同解释处置不了时,才依照严重误解处置。由于因严重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应用优势或者应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准绳施行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买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钱收买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关于合同能否显失公平停止判别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规范。故合同订立以后发作的形势变化,招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依照老实信誉准绳处置。

  (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

  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义表示完整出于自愿,只是由于欠缺经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义表示,从而招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固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必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状况下当事人的意义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伤国度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情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伤国度利益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三个要件:

  A.受欺诈、胁迫订立;

  B.必需是合同行为;

  C.该合同不损伤国度利益。

  (2)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

  A.乘人之危状况下订立合同;

  B.必需是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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